当前位置: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中心章程

中心章程


第一条  《清华大学中国科学技术政策研究中心》由国家科学技术部与清华大学联合共建,其英文名称为:China Institute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olicy at Tsinghua University (CISTP)。

 

第二条  《清华大学中国科学技术政策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为政策中心)定位为“高起点、宽视野、前瞻性、国际化”,围绕科教兴国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国家长远发展目标,在国际科技发展趋势、国家科技发展战略及相关公共政策领域开展理论和应用研究,逐步发展成为在科技发展战略和政策领域为国家及相关部委提供决策咨询及政策建议的世界一流研究基地和思想库。

 

第三条  政策中心的主要任务为:1.根据国际科技发展趋势研究未来科技发展方向;2.围绕国家长远科技发展规划,在国家科技及其相关的经济、社会等领域开展科技发展战略及公共政策的理论及应用研究;3.配合国家科技工作重点和近期任务,开展科技发展战略及政策研究和相关咨询、培训、服务;4.推进国际合作与交流,开展国际科技发展战略及政策研究; 5.高层次专门人才培养;6.接受国内外有关部门、机构的委托,进行公共政策方面的研究、咨询及国际合作,并开展高层次专项培训等方面的服务。

 

第四条  政策中心按创新的模式进行运作,全面实行“开放、流动、竞争、联合”的运行机制,采用实体与虚拟形式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在政策中心统筹协调下,实行项目组(课题组)负责制,以学术活动为载体促进研究人员之间的联系,鼓励资源共享,加强与其它学术研究机构的合作。

 

第五条  理事会是政策中心的最高决策机构。理事会由来自国家科技部、清华大学、国家有关部委的科技管理部门、研究机构以及其他相关人士组成。

政策中心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科技部、教育部、国务院研究室、国防科工委、中国科学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国社会科学院、清华大学及部分政策研究机构的代表组成。理事会休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由科技部现职部领导担任)、副理事长二人(由清华大学和科技部现职领导各一人担任);秘书长一人(由清华大学有关部门现职领导担任)、执行秘书长一人。

理事会成员(理事和常务理事)及理事长、副理事长人选由科技部、清华大学提名并会同有关部门协调确定。理事长提名秘书长及执行秘书长并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理事长、副理事长负责审定政策中心的发展方向、工作报告、预算、决算以及与中心发展有关的重大事项,并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理事长负责召集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由副理事长负责召集。

秘书长、常务秘书长负责向理事长、副理事长报告政策中心的工作情况,准备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的召开及会务协调,保持与政策中心主任、副主任的工作联系、协商推动政策中心工作的开展。

理事(常务理事)对政策中心工作有建议权;在政策中心的会议上参与表决投票;有权参加政策中心组织的国内及国际活动;获取有关信息资料;参加中心的研究项目,根据实际承担工作的情况获取相应报酬。

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出席会议人数超过半数即为有效,参加会议的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的事项为有效决议,但重大问题应由出席会议人员的2/3以上通过。常务理事会的召开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确定,其议事程序与理事会会议相同。理事会每届任期为五年。

 

第六条  政策中心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科技部和清华大学各一名);主任助理若干人。

理事会提名主任,经科技部、清华大学有关部门审核后由清华大学任命。主任提名副主任和主任助理,并报常务理事会批准,由政策中心任命。政策中心由主任主持日常工作,副主任、主任助理协助主任工作。政策中心主任负责组织制定政策中心工作条例,并报常务理事会批准执行。政策中心可根据研究工作需要设立相关机构,按工作条例开展工作。

 

第七条  政策中心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中心主任负责制。中心主任应定期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中心主任提交的工作计划、预算、决算以及与政策中心发展有关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政策中心设立顾问咨询委员会,聘请有关部委领导及国内外资深专家学者组成,对政策中心的发展方向及研究工作进行顾问、咨询和指导。顾问咨询委员会人选由政策中心主任提名,报理事会批准。

 

第九条  政策中心设名誉理事长和名誉主任。其人选由理事会提名,报国家科技部及清华大学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若对本章程进行修改和补充,应报科技部和清华大学有关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