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清华大学中国科技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梁正教授及曾雄博士后的合著论文 “大数据杀熟”的政策应对:行为定性、监管困境 与治理出路” 在《科技与法律(中英文)》期刊发表。
摘要:在学理上讨论“大数据杀熟”问题应该首先厘清“大数据杀熟”中的正当价格歧视与价格违法行为。正当价格歧视在经济学上具有一定合理性,因为市场经济的核心机制是自由定价,应由供求关系决定价格,企业可以在合理的价格政策下设定价格。平台具有显著的信息和资源优势,平台自由定价时应该公开透明,杜绝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违法行为,保证消费者在自由意志下选择商品或服务。算法逐渐成为平台定价的重要工具,由于算法具有不可解释性、歧视性等潜在风险,平台利用算法时应该遵守合理的价格政策,加强对算法运用的规范。在平台治理中,商家、用户以及监管者都是重要参与方,解决“大数据杀熟”问题应实现监管机构、平台、用户三方共治,并在三方互动中寻求消费者保护与平台经济发展的平衡点。
大数据杀熟”的政策应对:行为定性、监管困境与治理出路
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明确要求在线旅游经营者不得滥用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该《暂行规定》被给予厚望以实现对“大数据杀熟”的“反杀”,但其实际效果需要时间检验。实际上,“大数据杀熟”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仅靠单一的部门规章无法有效解决该难题。因此,应追根溯源剖析“大数据杀熟”的行为属性,厘清“杀熟”行为中正当价格歧视与价格违法行为的边界,从监管机构、平台、用户三方的角度提出治理“大数据杀熟”的政策建议。
对于当前在“大数据杀熟”上的监管困境,本文指出这主要源于算法定价的隐蔽性和不确定性,且用户通常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劣势地位。此外,价格违法行为的取证、举证难和价格歧视法律认定的模糊性,导致有效监管面临挑战。同时,由于传统监管思路较多重视惩戒和威慑,试图通过“证据确凿”遏制平台“为恶”,这种单向和线性的监管路径容易导致监管机构与平台处于对立面,不仅监管效果不佳,而且会不恰当地干预市场正常运行。
因此,应摒弃传统的监管思路,在监管中引入治理的理念思路,重建一种互动的平衡机制,引导被监管的对象参与到治理中来。对此,本文提出治理“大数据杀熟”需要监管机构、平台、用户三方共治,在互动中寻求监管与发展的平衡,通过以下几种思路进行监管:
1、规范平台和平台内商家的定价行为
2、保障市场充分竞争
3、加强个人信息保护避免数据滥用
4、制定标准规范避免算法“作恶”
5、发挥平台自治与行业自律作用
6、增强消费者自身权益保护意识
文章信息:
梁正,曾雄.“大数据杀熟”的政策应对:行为定性、监管困境与治理出路[J].科技与法律(中英文),2021(02):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