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 正1,2
(1.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北京,100084;2.清华大学中国科技政策研究中心,北京,100084)
摘 要:全球范围内,以“创新政策3.0”的提出为标志,关于科学、技术与创新政策的新的研究范式正在形成。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提出,在中国推动了科技政策向科技与创新政策的范式转变。新时期科技与创新政策体系的建设,在政策着力点上更加注重环境营造,政策制定的民主化、科学化程度不断提高,政策协调层级提升、力度加大,政策手段更加多样化、更加平衡,政策范式呈现出显著变化。与此同时,政策理念和定位偏差,政策协调配套不力,决策机制单一,政策执行粗放的问题仍然存在,与创新驱动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未来应更加注重创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更新治理理念,注重政策设计与实验,将创新“嵌入”到所有公共政策制定与实施当中,并致力于推动经济—社会系统的转型与变革。
关键词:科技与创新政策;政策范式;创新驱动发展;创新治理;转型
中图分类号:F204 文献标识码:A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指出创新驱动就是创新成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背景下,发展的动力在发生变化,从要素驱动、投资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发展的理念在发生变化:从单纯强调经济发展,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再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全面发展,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提出;创新的内涵发生了变化:从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工艺创新,到管理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业态创新,再到包括科技创新、理论创新、制度创新、文化创新在内的全面创新;战略的目标发生了变化:从推动科学技术的发展到推动科技创新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结合;战略的定位发生了变化:从科技发展战略到国家发展战略,再到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战略的实施路径发生了变化: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到建设国家创新体系,再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在这样一个转变的大背景下,必然对科学、技术与创新政策提出新的要求,并推动其范式转变。
1. 科学、技术和创新政策的内涵变化及范式演进
彼得·霍尔借鉴库恩范式概念提出了政策范式概念。他认为,所谓的政策范式就是由各种理念和标准组成的框架,这一框架指明了政策目标和政策工具,政策制定者不仅习惯性地在这个框架中工作,而且开展工作所使用的每一个术语和工具都将受到框架的极大影响。政策范式代表着政策行动的框架,往往决定了政策制定者和执行者对政策问题的界定、政策目标的设计、政策工具的选择和政策资源的利用,政策的变迁往往以政策范式的演变为表现形式[1]。
伦德瓦尔和博拉斯把科学、技术和创新政策定义为“为实现国家目标,政府能够而且已经实行的关于推进科学、技术知识的生产、扩散和应用的公共政策”[2]。在内涵和范围方面,科学政策、技术政策和创新政策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差别。从政策目标来看,科技政策主要是为了解决科技领域中的知识生产问题,如配置资金支持科技活动、培养科研人才、规制科技研发活动的潜在危害、协调影响科技活动的相关政策等,其中技术政策更聚焦在具体技术和领域上;而创新政策主要是解决运用知识创造价值的问题,比如增加知识供给、完善市场框架与环境,激励知识向价值的转化。从政策着力点来看,科技政策集中在科技研发的供给方面,而创新政策更多地强调科技成果的商业化,关注的是需求方面。从政策范围来看,科技政策集中在研发(R&D)政策之上,而创新政策要与广泛的产业政策联系起来,不仅研究产业政策、还要研究一般性的经济政策对科技成果商业化的推动作用。从而,上述区别共同导致了两者在政策范式(问题定位、政策目标、工具与政策选择、政策过程、决策执行)上的差别(如表1所示)
表1 科技政策与创新政策范式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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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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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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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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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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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失灵-公共产品,
信息不对称-治理失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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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失灵-公共产品,外部性,信息不对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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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范围从研究领域拓展到经济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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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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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造知识,国家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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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造价值,国家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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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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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政策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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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机制,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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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机制,强制,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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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政策工具的综合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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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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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门,政策精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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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财政,金融…
政策精英,社会公众,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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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方参与,从社会契约到社会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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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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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机构,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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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机构,大学,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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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主体多元,政策周期不同,政策影响难以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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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薛澜,科学政策,技术政策,创新政策的联系及演变——政策过程的视角,“科技创新政策体系”研讨会发言稿,清华大学,2013年10月29日。
从理论发展与实践探索的历程来看,以英国苏赛克斯大学科学政策研究中心(SPRU)主任约翰·萧特为代表的一批欧洲学者提出:创新政策的发展经历了从“创新政策1.0”、“创新政策2.0”到“创新政策3.0”的演进历程。传统的创新政策致力于解决创新活动中的“市场失灵”问题,其范围大致等同于科学与技术政策,可以视为“创新政策1.0”;而基于国家创新体系视角的创新政策,更加注重解决创新过程中的“系统失灵”问题,通过建立创新主体相互作用过程中的学习机制发挥系统性的作用,可以视为“创新政策2.0”;与之不同,“创新政策3.0”认为创新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相关,相应的创新政策的功能也不能仅局限于解决创新活动中出现的问题,而应包括鼓励投资和提供方向两个方面:一方面,创新政策应着眼于创新活动的全过程,应通过整个创新链条来鼓励投资,包括从初始发明、到改进创新,再到应用扩散。另一方面,创新政策应该为创新活动提供方向,包括进行前瞻性预见、开展创新试验、培育新的制度以及融合不同的专长与技能[3]。与既有的范式不同,创新政策3.0”更关注系统变革和转型,更加具有前瞻性,将社会科学与科学技术有机结合,以解决技术变革问题所带来的社会——技术特性方面的问题,从而对政策的制定、实施与评价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4]。
总的来看,伴随经济社会的发展、科技与创新活动方式的变化、以及理论认识的逐步深化,今天,科学、技术与创新政策的内涵、范围与范式正在发生较大的变化:从科技、经济领域逐渐扩展到社会领域,从解决市场失灵、系统失灵转变为引导创新方向、推动系统变革和转型,并日益呈现出系统性、协调性、多层次性的特征。
2. 中国科技与创新政策体系演进历程与方向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经济体制转型与科技体制改革的步伐,根据不同历史时期科技与经济活动的特点,科技与经济活动之间关系的变化,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着力推动科技发展,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政策内容不断丰富,政策体系不断完善,总体上经历了初创期、成型期、深化发展期等几个阶段,并呈现出从科技政策向科技与创新政策转变的趋势与特点。
20世纪80年代是我国科技政策体系的初创期,1985年,中共中央发布《关于科技体制改革的决定》,确立了“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指导方针,与拨款制度、组织结构和人事制度的改革相同步,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法规条例,着重于引进合同研究和技术市场,强调科技与经济结合。20世纪90年代以来,以科教兴国战略的提出为标志,以市场化改革为导向,着重强调科学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围绕科技与创新主体能力的建设,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在引入竞争性资助机制的同时,资源优先向优势机构、大型项目集中,科技计划体系格局基本形成、科研院所开始转制,科技政策体系基本成型,产学研结合、产业与区域创新成为新的政策关键词,创新环境建设开始受到关注。
从2006年到现在的10年,是我国科技与创新政策的深化发展期,可以归结为从科技政策体系向科技与创新政策体系的转型阶段。2006年,党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围绕纲要先后发布了99条配套政策(以下简称《配套政策》)和78项实施细则。2009年,为开展国家自主示范区建设,出台了中关村1+6试点政策,2013年又出台了新4条试点政策。2012年,党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围绕该意见落实中央各部门陆续修订或制定了200多项政策。2015年,中办、国办印发了《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围绕该方案,将修订和制定10个方面共143条政策措施。
在此基础上,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全新发展理念,再次强调坚持创新发展,把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不断推进包括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科技创新、文化创新在内的全面创新。在《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更加明确地提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科技创新在全面创新中的引领作用。对创新内涵的认识进一步深化、创新的外延和范围进一步扩大,科技政策与创新政策之间的区分进一步明晰,创新政策的框架雏形初步显现。
3. 中国科技与创新政策体系建设现状与进展
从建设现状来看,“十一五”期间,《规划纲要》、《配套政策》及实施细则的出台与实施,大大促进了科技与创新政策体系的建设,初步形成了涵盖科研机构、高校、企业、中介机构等各类创新主体,覆盖基础研究、技术开发、技术转移、产业化等各个创新环节,作用于供给侧、需求侧、环境侧等各个方面,包括财政、税收、金融、知识产权等各类手段在内的多样化政策工具体系[5]。根据科技部政策法规与监督司贺德方司长的总结:我国的科技创新政策体系,在国家科技创新发展战略的指引下,逐步形成了涵盖要素、创新主体、创新关联、产业创新、区域和环境的6大类政策。其中,要素政策:包括科技投入、人才政策和科技基础设施政策;主体政策:包括企业创新政策、高校院所政策和创新服务机构政策等;关联政策:包括产学研结合政策、军民融合政策和科教结合政策等;产业创新政策:主要是针对特定产业的创新政策(如电动汽车政策);区域创新政策:主要是针对特定区域的创新政策(如示范区政策、高新区政策等);创新环境政策:包括市场环境政策、科技金融政策、国际化政策和文化环境政策等[6]。
“十二五”期间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做出一系列重大部署,明确推动国家科技进步、发展创新事业的战略方向,将科技创新置于“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发布实施《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研究审议《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修订出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颁布《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等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主要从科技创新角度,提出了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施工蓝图”,积极营造激励创新的良好生态(包括市场、政策与制度环境等),着力破除创新活动面临的各类体制机制障碍,体现了新时期科技创新政策体系建设的最新思路。
与此同时,国务院先后发布《中国制造2025》,《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重要文件,为创新驱动发展指明了战略方向;充分发挥财税政策在支持研发与创新活动方面的积极作用,完善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放宽了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活动和费用范围;修订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在科研人员比例、研发费用占比等核心条件上放宽标准,让更多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受惠于高企税收政策;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部分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鼓励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以及技术转让、股权激励等行为;完善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鼓励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加快技术更新;制定了《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贷款风险补偿管理暂行办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着力推动商事制度改革,简化注册审批手续,激发创新创业活力,发布《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供保障;加大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建立了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对《专利法》进行了第四次修改,颁布了《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着力塑造有利于创新创造和价值实现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发布《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新三板”扩容提速,为中小微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提供了便捷的直接融资渠道,决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建立战略新兴板,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企业发展,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提速,为创新驱动发展提供资本市场支撑。
4. 新时期科技与创新政策体系建设思路与范式特征
党的十八大、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为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落实实施,出台了以《若干意见》、《实施方案》为代表的一系列重大政策,体现了新时期科技与创新政策体系建设的新思路,与《配套政策》(2008)相比,在政策着力点、政策制定、政策协调、政策执行等方面均呈现出显著变化(如表2所示)。
表2 《配套政策》、《若干意见》及《实施方案》政策要点一览
《配套政策》(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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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干意见》(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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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方案》(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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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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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造激励创新的公平竞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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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造激励创新的良好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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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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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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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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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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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金融创新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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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科技和金融结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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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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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成果转化激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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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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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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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更加高效的科研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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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更加高效的科研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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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造和保护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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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培养、用好和吸引人才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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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人才培养、评价和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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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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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形成深度融合的开放创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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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形成深度融合的开放创新
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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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与科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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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创新政策统筹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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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统筹协调的创新治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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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创新基地与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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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区域创新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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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统筹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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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作者整理
4.1 政策着力点发生变化
环境面政策被提到首要位置,从注重“政策优惠”向消除“制度障碍”,营造健康环境转变。《配套政策》主要关注如何通过财政投入、税收优惠等优惠性政策激励各类主体开展创新活动,如“确保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发挥财政资金对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引导作用”、“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力度”、“完善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完善促进转制科研机构发展的税收政策”等;而《若干意见》则更关注如何通过制度环境建设为创新活动提供制度保障、消除制度障碍,并更加注重相关激励政策特别是财税政策的公平性与普惠性。如“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打破制约创新的行业垄断和市场分割”、“改进新技术新产品新商业模式的准入管理”、“健全产业技术政策和管理制度”、“形成要素价格倒逼创新机制”、“提高普惠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等,为创新活动营造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环境和制度保障,充分发挥市场和企业在创新资源配置与整合中的决定性作用,营造激励创新的公平竞争环境。《实施方案》提出“营造激励创新的良好生态”,除了对《若干意见》中的相关举措进一步细化落实外,特别强调了“培育创新文化,形成支持创新创业的社会氛围”,突出了创新生态建设中的“软环境”因素。
4.2政策制定的民主化、科学化程度不断提高
《配套政策》开始注重科技决策的科学化与民主化,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在自主创新中的地位和作用,尤其对某些特定行业或特定领域给予更多的政策关注,以特惠型政策和倾斜性支持激发创新活力;而《若干意见》则更加关注如何通过制度建设促进企业真正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如通过“建立高层次、常态化的企业技术创新对话、咨询制度,吸收更多企业参与研究制定国家技术创新规划、计划、政策和标准”等措施,扩大企业在国家创新决策中话语权,发挥企业和企业家在国家创新决策中的重要作用。《实施方案》更加明确提出了“建立国家科技创新决策咨询机制,发挥好科技界和智库对创新政策的支撑作用,成立国家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定期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国际科技创新动向”,将专家、智库等社会力量也纳入了创新决策咨询的范围。
4.3 政策协调层级提升、力度加大
在政策协调上,强调加强创新政策统筹协调,建立创新政策协调审查机制。《配套政策》主要关注如何打破部门分割、重复分散的科技资源配置格局,强调加强部门间的统筹协调,如“完善财政部门与科技等部门科技资源配置的协调机制”、“由财政部门牵头,科技、发展改革等部门参加组成协调机构,制定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具体办法等”、“由国家综合经济部门牵头,科技、教育、财政、商务、税务、海关、质检、知识产权等相关部门参加组成协调机构,制定重大产业技术和装备引进政策等”;《若干意见》进一步推进了创新政策统筹协调机制建设,除了强调“加强科技、经济、社会等方面的政策、规划和改革举措的统筹协调和有效衔接”,将创新置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核心位置外,更加明确提出“建立创新政策协调审查机制”和“创新政策调查和评价制度”,强调动态监督与评价对创新的作用。在此基础上,《实施方案》明确提出“构建统筹协调的创新治理机制”,并将“完善政府统筹协调和决策咨询机制,提高科技决策的科学化水平”置于首位。
4.4 政策手段更加多样化、更加平衡
在强调发挥激励性政策作用的同时,更加注重规制性政策的作用。《配套政策》和《若干意见》均注重发挥激励性政策对创新主体及创新活动的引导作用,但《若干意见》则更注重政策手段的多样化,在采用激励性手段如财政、税收、政府采购政策对创新行为进行有效驱动的同时,更加注重运用规制性手段如标准、监管、反不正当竞争等影响创新活动的方向、设定创新行为的准则、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如“打破制约创新的行业垄断和市场分割”,“改进新技术新产品新商业模式的准入管理”、“改革产业监管制度”等,旨在明确创新主体的行为边界和行为准则,在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的基础上赋予创新主体探索实践的最大自由,充分发挥其积极性和创造性。《实施方案》则对上述举措做了进一步细化。
归结起来,从《配套政策》到《若干意见》直至《实施方案》,创新取代科技成为更重要的关键词、环境营造取代了选择性支持,统筹协调取代了分工落实,规则优先取代了任务优先,从政策目标、政策工具、政策着力点、政策制定、政策协调、政策执行等各个方面,均呈现出从科技政策体系向科技与创新政策体系转变的鲜明特征。
5. 新时期科技与创新政策范式存在的问题
应当肯定,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科技与创新政策体系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从更加广义的创新政策视角来看,当前我们在政策体系建设、制度环境营造方面还存在诸多与创新驱动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地方,甚至是束缚与障碍,突出体现在以下方面。
5.1 政策理念和定位存在问题。
现行经济政策仍然是鼓励生产而非鼓励创新的,是鼓励数量扩张而非质量提升的,是鼓励物质要素而非智力要素投入的。例如,以流转税为主的税收体系不利于企业投资于无形资产、人力资本与研发活动(难以像原材料、机器设备一样得到方便抵扣),在宏观税负整体较高的前提下,资本税负低而劳动税负高(如个人所得税基本成为工薪税),在企业层面造成了热衷于“资本运作”而非实体运营,在个人层面则导致了创新回报低而缺乏积极性;再比如,金融管制、垄断和准入限制的存在,资本市场与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的滞后,一方面造成企业融资成本过高,民营企业、特别是创业型、创新型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缺乏不动产等抵押物),另一方面造成“影子银行”、金融脱媒与不动产投资过度,带来潜在金融风险。
5.2 政策协调配套存在问题
政策脱节、政策缺失、政策拥挤、甚至政策冲突,在我国现阶段同时存在。比如,科技成果使用、处置与收益权改革鼓励给予科研人员股权激励,但相应的干部管理条例却规定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不能担任企业股东;科技、行业主管部门鼓励企业创新与产业升级,引导企业增加研发投入,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只关心现期利润和资产保值增值,导致企业尽量压低研发投资。再比如,科技部门出台政策支持国产化、首台套设备的研发,给予“溢价补贴”,但财政部门在招标采购时却倾向于国外成熟产品,“唯低价者取”;还比如,在电动汽车、智慧城市、物联网等多个领域,均出现数个政府部门各自出台规划政策、选择试点城市的现象;在某些领域,如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长期缺乏有效政策监管(注册、审批、价格、宣传),多头管理、互不衔接,导致市场无序竞争,劣币驱逐良币。凡此种种,究其原因,根源就在于缺乏顶层设计与统筹协调。
5.3 决策机制(政策制定)存在问题
在利益主体分散化、创新模式网络化、社会行为交互化(社交化)的大背景下,原有的单向度(自上而下)、一元化(政府主导)决策机制已远远不能适应发展需要。多元化利益主体需求/意愿的体现,能力/知识的贡献变得更加重要,而这就要求决策参与主体从传统的政府部门、专家学者向业界精英、社会公众、民间智库拓展,决策过程从封闭向开放转换,政策议题和政策方案从单一向多元转变。而所有这些,都对现行以行政部门为主导的单一决策模式(包括委托立法)提出了挑战。在创新日新月异、问题空前复杂、社会高度敏感的环境下,政府面临信息不足,能力不足,应对不力等一系列问题。比如,过去几年来网约车在国内的飞速发展及其暴露的问题,导致了监管新规的出台,新规本身在理念上有较大突破,明确了网约车的法律地位,采取了不同于传统出租车的管理方式,但由于缺乏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在各地方落地的时候却大打折扣,户籍、车籍、排量上的种种限制,使得大批不符合规定的司机离开这个行业,网约车平台发展背离了分享经济初衷。
5.4 政策执行存在问题
从监管理念、执行机制到实施手段均亟需转变。在监管理念上,政府习惯了“正面清单”的管理思路,更多地不是去确立规则,而是直接规定行为,而创新本身的多样性或不确定性导致这种管理思路基本失效,要么使得监管流于形式,要么完全束缚了创新者的手脚。在执行机制上,创新本身的动态性,使得政策必须具备在执行中灵活调整的空间,其“跨界”特点又要求相关部门在政策执行过程中进行动态协调,这使得政策执行与政策制定同等重要,对管理部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不是简单的“一放了之”或“一禁了之”。
6. 中国科技与创新政策体系未来发展方向
由此可见,作为后发国家,在经过了改革开放以来三十几年的发展历程之后,我国的科技与创新政策基本上从早期的学习借鉴、消化吸收发展到了今天与国际前沿并行的阶段,在个别领域如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和分享经济领域,我们面临着与发达国家同样的政策问题,中国的政策实践甚至可以为全球提供经验。而这必将对科技与创新政策的未来走向产生深远影响。
首先,科学技术与创新活动具有新奇性、异质性与跨界性,需要灵活应对与协调,与此同时,创新又具有“破坏性”,隐含着经济或社会风险,需要预见、预防与处置,所有这些,都对创新治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政府从根本上转变观念,实现从管理向治理的转变,引入参与式治理、适应性治理、灵巧(Smart)治理的理念和手段;其次,在从模仿创新、跟随型创新发展到自主创新,乃至引领型创新的阶段,单纯依靠照搬他国的政策经验已不足以解决我们面临的问题,而需要更多地进行政策设计与实验,探索新的政策工具与治理手段;再次,创新内涵与外延的拓展,全面创新理念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提出,要求我们将创新“嵌入”到所有公共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当中,不仅包括科学、技术与创新政策,也包括经济政策、社会政策、文化政策,不仅要重视引入新的政策工具,更要注重通过已有政策工具的有效运用,特别是“重新组合”来推动创新;最后,从“创新政策3.0”的视角出发,未来科技与创新政策体系的构建应致力于推动经济——社会系统的转型与变革,应对人类面临的重大挑战如气候变化,资源枯竭,环境恶化,贫富分化等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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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olicy to Science, Technology and Innovation Policy——a reflection on transformation of policy paradigm in the context of Innovation-Driven Development Strategy.
LIANG Zheng1,2
(1. School of Public Policy and Management, Tsinghua University, Beijing 100084, China;
2. China Institute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olicy, Tsinghua University, Beijing 100084, China)
Abstract: Globally, the new research paradigm on science, technology and innovation policy is being formulated, symbolized by the issue of "innovation policy 3.0". The issue of Innovation-Driven Development Strategy push forward the transformation of science &technology policy paradigm to science, technology and innovation policy paradigm in China. In new period, the construction of science, technology and innovation policy system give more emphases on circumstance creation, the policy-making become more democratic and reasonable, the policy coordination is improved and strengthened, the policy tools become more variable and balanced, the policy paradigm changed explicitly. Meanwhile, the bias on policy belief and orientation, the reluctance on policy coordination, the rigidity and closure of policy-making, the extensive mode of policy implementation are still existing, falling behind the requirement of innovation-driven development largely. In the future, The policy maker should give more emphases on the modernization of innovation governance system and capability, update mindset, adopt policy design and experiment, "embed" innovation into the making and implementation of all kinds of public polices, engage in the transformation of economic-social system.
Key words: science, technology and innovation policy; policy paradigm; innovation-driven development; innovation governance; transformation
原文发表于《科学学研究》,2017年2月,第35卷第2期:第170-176页